《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简称《条例》)经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自2006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标志着我国农业普查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层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为即将于2026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行动指南。
全面摸清“三农”新家底
司法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介绍,《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农业普查基础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在组织实施方面,根据农业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增加“各方共同参与”作为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原则。二是在普查内容方面,根据乡村全面振兴有关要求,增加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事项。三是在普查方法方面,注重运用现代化调查手段,增加遥感测量等新普查方法,明确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魏后凯指出,《条例》针对普查内容等条款进行了较大修订。具体体现在:一是将第十二条普查内容中的“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修改为“农村居民生活、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情况”,更好反映了当前我国“三农”发展实际情况;二是将第十一条普查行业范围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修改为“农林牧渔辅助性活动”,更好体现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状况。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统计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统计学院教授李静萍认为,普查对象和普查行业范围的修订使得普查更加完整全面,有利于了解城乡融合发展情况,也实现了与国际统计标准的接轨。
提升普查现代化水平与效率
农业普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部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资料,全面提升普查现代化水平,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要方面。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遥感测量等方法”。
李静萍认为,一方面,通过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在保障普查内容完整性的基础上,提高普查内容的丰富度,并有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另一方面,明确了遥感测量等方法的法定地位,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粮食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全面提升普查数据的客观性和精准度。
第十三条还新增“农业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的规定。
李静萍表示,这不仅能有效拓展普查信息来源,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基层调查负担,而且有助于运用部门行政记录制作翔实的清查底册,提高清查摸底工作效率,减轻登记难度。
对于第二十七条增加“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处理系统”的内容,李静萍表示,普查依托国家统计局统计云工程建设成果,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实现全流程数字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普查工作效率,也能有效避免人为干扰,确保普查数据更加真实可靠。
普查数据质量被摆在突出位置
强化制度约束,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保证农业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此次修订的重中之重。
新修订的《条例》将第一条关于“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表述,修改为“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李静萍认为,这是进一步明确了普查数据质量要求。同时,在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了“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农业普查对象填报虚假农业普查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普查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划清了底线红线;完善了第二十八条,要求“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有关要求,对农业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进一步强化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
“这些修改,明确了领导干部依法组织领导普查工作的责任,保障了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从事普查工作的职权,细化了数据质量管控要求,从多个维度为普查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李静萍表示。
数据的价值在于应用。魏后凯表示,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的相关规定,从法制层面保障和促进农业普查数据的共治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