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博债权人重整申请被驳回 法院:提交材料不能证明公司具备重整可行性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作者:唐强 2025-03-28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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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数月等待,3月28日,*ST鹏博(600804)发布公告,该上市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针对*ST鹏博破产重整、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2024年11月5日,*ST鹏博收到债权人海之盈(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盈”)的《通知书》,以该上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海之盈已向青岛中院申请对*ST鹏博进行预重整。

青岛中院查明:*ST鹏博于2024年8月17日公告因其存在信息披露问题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1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25年1月3日,*ST鹏博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上市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若*ST鹏博再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该上市公司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鹏博及实际控制人杨学平于2024年11月18日均收到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等事宜;今年2月14日、2月28日,*ST鹏博又分别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另外,青岛中院还查明,海之盈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重整申请书、关于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报告、预重整申请书、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未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关于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被申请人2024年度半年报摘要、关于拟向青岛中院申请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的通知书。

青岛中院认为,因*ST鹏博系上交所上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

由此,经青岛中院审查,申请人海之盈未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提交的重整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亦不能证明*ST鹏博作为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可行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青岛中院裁定:对申请人海之盈对被申请人*ST鹏博的重整、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中院提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上述情况,*ST鹏博仅公告称,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还有,3月28日当天,*ST鹏博还发布一则《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该上市公司可能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ST鹏博公告坦言,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ST鹏博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根据相关规定,若该上市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再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ST鹏博股票将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今年1月23日,*ST鹏博披露了202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该上市公司预计全年亏损6.97亿元,预计归母净利润约为-7.75亿元,归母扣非净利润约为-7.36亿元。上述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最终审计结果可能会与业绩预告存在差异。

责任编辑: 臧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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