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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放大招!这些乱象该治一治了

2019-10-10 21:56 来源:中国基金报

“存单变保单”、“飞单”、“保单被质押贷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不止,投资理财的老百姓深受其害。值得庆幸的是,银保监会再次出手重拳整治。

今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界定了银行业的19类侵权乱象、保险业的17类侵权乱象及银保共存的7大类侵权乱象,要求银保监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10月起在两个半月内完成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整治。

《通知》要求两个半月内完成乱象整治

《通知》主要内容涉及五大方面,包括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整治重点、强化整治问责、落实机制整改、加强组织领导等。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银保监会表示,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银保监会指出,整治工作分三阶段开展:第一,2019年10月—11月为自查整改阶段,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第二,2019年10月-12月为监管抽查阶段,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第三,2019年12月15日前为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这也意味着,各个机构要在两个半月内完成此次的侵权乱象整治工作。

此外,银保监会界定了《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其中,银行业存在19大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保险业存在17大类侵权乱象,银保共存7大类侵权乱象。这不仅仅是银保监会此次整治的重点参考,也是消费者投资理财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以下是基金君根据《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整理的主要侵权乱象内容。

银行业存19大类侵权乱象

银行方面,银保监会归纳整理了银行业19类分割消费者权益乱象,涉及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五大方面。

1、产品设计方面存三大类乱象:一是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二是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三是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2、营销宣传方面主要存两大类乱象:

第一是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第二是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3、产品销售方面存八大类侵权乱象:第一,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第二,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第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第四,信息披露不到位;第五,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第六,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第七,未落实专区“双录”规定。第八,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

4、内部管理方面存两大类乱象:第一,对信用卡营销团队重绩效、轻管理,造成信用卡营销人员不当销售行为多发。第二,资管类产品受托人尽职管理不到位,造成受托管理资金被挪用等后果。

5、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存四大乱象:第一,违规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银行机构网点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第二,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第三,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第四,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

保险业存17大类侵权乱象

保险方面,银保监会归纳整理了保险业当前存在的17大类侵权乱象,涉及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等四大方面。

1、产品方面存两大类乱象:第一是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第二,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2、销售方面存三大类乱象,细分来看,具体涉及保单信息不真实、客户信息不真实等10种乱象。第一,保险销售在展业过程中的七类行为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一是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三是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四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七是销售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比如代客户签字。第二,投保单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存在缺失、虚假等情况,业务员存在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等行为造成客户信息不真实。第三,规避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

3、保险理赔方面存六大类乱象:一是未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理赔所需单证资料。二是销售人员代索赔时,不及时报案;不及时将客户提供的理赔资料递交保险公司。三是未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定核损,作出理赔核定、赔款支付。四是理赔附加限制条件。五是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是小额理赔未按照规定执行。

4、互联网保险方面存六大类乱象:一是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二是在网络销售中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三是互联网业务中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边界不清晰,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四是线上理赔管理不到位。五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六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未完整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接收投保申请时间等内容。

银保共存七大类侵权乱象

银保合作渠道一直是金融消费购买理财和保险的重要渠道,银保监会此次也归纳界定了银保存在的七大类问题和乱象。

1、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等故意曲解政策,甚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认为政府或监管部门对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

2、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

3、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

4、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

5、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或者未经客户同意即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银行保险机构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中,内容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准确信息。

7、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存在针对个别产品创设销售指标和定向激励、绩效占员工总收入比例过高等问题,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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