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丨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在退市案件审理中建立中小投资者救济机制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马静 2025-03-10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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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负有直接责任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处以的罚款,不应上缴国库,而应作为中小投资者赔偿基金。

“在审理涉及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和大股东资金占用而退市的相关案件中,应当建立中小投资者救济机制,尽可能使投资者在退市中避免多次伤害。”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委副主委、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关于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黄世忠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大股东资金占用进行行政处罚的罚金,不应由上市公司支付,而应由负有直接责任的大股东和董监高支付;

二是对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负有直接责任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处以的罚款,不应上缴国库,而应作为中小投资者赔偿基金;

三是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和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被监管部门查实且已经触发退市条件时,应立即对大股东的股权予以冻结,以便利用这些股权赔偿中小股东损失;

四是简化退市相关案件的立案手续,在确定大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允许延伸到其个人财产;

五是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导致虚盈实亏,对过去已经分配给在财务造假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大股东的股利和董监高的奖金,应当予以追回,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黄世忠还建言禁止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代编行为,“近年来发生的部分重大财务造假、审计失败事件,与代编财务报表影响审计独立性不无关系”。

他建议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文,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代编财务报表,以便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此外,黄世忠建议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机制。他认为,加强监管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但也有一些衍生问题需要关注。比如一旦被暂停业务资格,拟上市公司以及处在再融资阶段的上市公司不得不更换申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递交申报材料,既需要支付额外的审计和配合成本,又严重影响其进展。

黄世忠建议,除非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或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系统性缺陷,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秉持“重师轻所”的政策导向,慎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暂停从事证券业务或暂停经营业务的处罚方式。

“‘重师轻所’的政策导向旨在将处罚的重点聚焦于上市公司重大审计失败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个人。”他说。

责任编辑: 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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