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案终审判决!这家A股公司不服: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
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2025-01-12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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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徐翔、徐长江承担百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文峰股份(601010)在面对终审判决时仍不服气,公司表示正在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上诉请求未获支持

1月12日晚间,文峰股份公告披露一则诉讼进展显示,四名投资者与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出炉。作为上诉人的文峰股份仍未取得理想结果。

在2024年9月出炉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四名投资者合计损失110.26万元。第二,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第三,驳回其中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峰股份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四名投资者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最新出炉的二审判决没有支持文峰股份的请求。

根据二审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删除了文峰股份“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内容。

法院进一步表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这一结果,文峰股份表示,为维护现有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至于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文峰股份称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24年计提预计负债。

该案投资者方代理律师许峰律师团队则表示,“投资者二审胜诉,感谢投资者信任和支持,感谢法官采信我们的观点。”

对操纵市场行为提供帮助

回顾文峰股份对此前一审判决的异议,该公司共提出三点上诉理由:

第一,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原审判决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

第三,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针对公司上诉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事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文峰股份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但在本案中认定徐翔、徐长江行为损害文峰股份的合法权益、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不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回顾此前已被审理查明的违法事实:2014年10月至12月,徐长江欲减持文峰股份股票,与徐翔认识后多次合谋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判决书进一步披露,徐翔通过上述方式买卖文峰股份股票获利4.5亿元左右。徐长江减持套现67.6亿元,盈利51.5亿元,违法所得34.1亿元。徐长江减持之后,按照双方约定应付给徐翔报酬10亿余元,但(因东窗事发)尚未支付。

责任编辑: 彭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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